波蘭共和國
Rzeczpospolita Polska
(Republic of Poland)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波蘭國土面積位居歐洲第十,人口位居歐洲第九。是全世界天主教徒比例最高的國家之一。由於位處西歐與東歐之間的地理位置、加上境內多平原,無險可守,歷史上多次受外敵入侵瓜分亡國;二戰期間受德蘇入侵而亡國。1952年成立波蘭民主共和國,1989更改國號為波蘭共和國(第三共和),1999年,波蘭加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歐盟,在2007年12月21日成為申根公約會員國[1]。
2009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經濟明顯下滑,但仍優於歐盟多數國家,為歐盟內唯一實現正增長的國家。2010年,經濟繼續增長,增幅為3.8%,居歐盟前列。吸引外資142億美元。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發佈的《2013年營商環境年度報告》指出,波蘭是自2005年來致力於營商環境改善速度最快的歐盟經濟體。2015年,經濟增長3.6%,經濟總量居歐盟成員國第8位[2]。
2013年4月,連接波蘭第三大城市羅茲(Lodz)與中國西南部四川省省會成都的直通鐵路貨運服務開通。自此之後,波蘭已成為一個日受歡迎的物流樞紐,可以替代現有的歐亞海運及空運航線,為貿易商提供具競爭力的服務[3]。
語言: 波蘭語 首都: 華沙(Warsaw) 面積: 312,679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3,853萬人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波幣Zlote (PL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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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波蘭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波蘭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First-to-file, first-in-right),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波蘭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7~8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
關於波蘭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波蘭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 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波蘭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波蘭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工業產權法》(Industrial Property Law)及相關法規。
三、商標主管機關
波蘭商標保護主管機關為「波蘭專利局」(Patent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Polish Patent Office,簡稱PPO;波蘭文Urzędu Patentowego Rzeczypospolitej Polskiej,簡稱UPR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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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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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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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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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可註冊類型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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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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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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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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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色Colors |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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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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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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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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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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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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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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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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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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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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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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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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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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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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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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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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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4]
(一) 不符合商標法之商標定義。
(二) 不具備識別性。
(三) 僅包含在交易中,用以指明產品之種類、來源、質量、數量、價值、使用目的、製造過程、組成、功能或用處之標誌。
(四) 僅包含已成為現行語言中,於公平與既定的商業慣例中之慣用語。
(五) 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六) 商標之申請存在惡意。
(七) 違反公序良俗。
(八) 標誌包含宗教、愛國或文化性質的內涵,其使用會冒犯宗教情感,愛國主義感或民族傳統。
(九) 使用之標誌包含了波蘭共和國的象徵(國徽、國家代表色、或國歌)、武裝部隊的徽章、準軍事組織或警察部門,波蘭民族裝飾、榮譽勳章或獎章、軍事徽章或軍事徽章,或其他官方或普遍使用的政府管理、地方自治或社會組織在重要公共利益中開展活動所使用之標誌或和獎章,但提出受有權機關授權使用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十) 包含另一國家的標誌(紋章、旗幟或標誌),國際組織的名稱、縮寫或符號(紋章、旗幟或標誌)但申請人提出授權證明,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之標誌包含官方認可標章,特別有關安全、質量、或合法化標誌,而有誤導公眾之虞;但申請人提出授權證明,不在此限。
(十二)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十三) 包含植物品種受保護之名稱。
六、申請流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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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1] 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A2%E5%85%B0。
[2] 中國一帶一路網,國際合作-國別概況-波蘭,https://www.yidaiyilu.gov.cn/gbjg/gbgk/841.htm。
[3] 香港貿易發展局經貿研究:波蘭:亞歐鐵路貨運增加初見其利。
[4] 波蘭《工業產權法》第129條。
[5] 申請波蘭商標有三種方式,一是在波蘭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歐洲商標、或是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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